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关于启动“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的重要要求,按照《天津市“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行动计划》(津科规〔2017〕5号),及《天津市“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专项管理办法(试行)》(津科规〔2017〕6号)相关规定,充分利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科技创新资源,鼓励和支持我市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国际化发展,市科技局启动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专项。
现发布《2019年天津市“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专项项目申报指南》,有关申报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背景、主要目标及任务
“一带一路”倡议是国家为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融入全球经济体系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一带一路”建设为我市发挥科技创新优势、更加高效的利用国际市场和创新资源、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转移拓展了战略空间。推动“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是我市应对新形势、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
通过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专项,引导我市各类机构利用自身技术、资本与人才优势,有效对接、聚集和利用海外科技创新资源,加快核心技术突破和产品创新,加速先进适用技术、产品、品牌、管理、标准等输出,推进我市各类机构创新能力和规模升级。
二、申报条件与要求
(一)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基本条件
1.第一申报单位须为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机构,同时须符合项目申报指南中各类项目要求的承担单位性质。填写申报书时,高等学校填写到学院或部室(申报及立项过程中要求单位盖章的,必须使用学校公章)
2.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国际科技合作能力、科研条件、研发实力和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经验。经考核评估优秀的国家级、天津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申报项目已列入政府间国际合作专项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及我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申报单位在与外国合作伙伴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时,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条款,对合作研发中所涉及或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知识产权事项做出具体约定。
4.项目申报人必须是项目申报单位的正式职工,且需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
5.外方合作机构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以及有意同中方开展合作的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机构。
(二)项目起止时间
本次项目起止时间统一填写为2019年10月—2021年9月。
(三)项目资助资金
1.财政资助实行分档补助,中外联合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及海外研发推广中心建设项目资助金额为50万;联合研发与示范项目资助金额为30万、50万。
2.各单位在申请项目资金时,应认真估算总体资金预算额度,合理申报,要统筹考虑自筹资金与申请资助资金的数量和比例。企业牵头项目资助额一般不超过总资金的25%,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50%。
3. 项目申报的市财政资金不能全部补助时,不足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对申请财政资金额与市科技局实际提供的补助金额差别较大,预计申报单位增加自筹有较大的困难,或者实施中有可能出现资金短缺问题的项目,将暂缓或不予立项。
4.项目财政资金以前补助的形式,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并办理拨付手续。
(四)附件内容
1.合作协议书
申报单位如果为两家及以上的,合作单位间必须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要素。
2.单位资质
包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第一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必须提供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3.其他说明材料
包括项目前期专利、小试成果报告、样品检测报告、其它能说明项目技术水平和来源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的材料;单位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创新发展战略规划等能说明申报单位科研管理水平和研发基础,以及其它能说明单位资金筹措能力的有关材料。以上材料要求申报单位视项目情况酌情准备,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涉及相关内容但没有附说明材料的,项目评审时将不予确认。
(五)申报项目查重要求
为加强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配置的合理性,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杜绝项目多头申报和重复立项,将对所有项目进行查重,具体包括以下3种情况,查重后项目将不予支持,并视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1.项目内容查重:在平台建设或技术研发同一个阶段得到过建立海外研发机构项目、“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示范项目(以下简称“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的项目。
2.项目负责人查重:2019年度,除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企业科技特派员、科技帮扶等项目外,已获得其他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的负责人,不再支持。截至2019年3月31日,除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和一般项目、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企业科技特派员、科技帮扶、科普、科技金融、补贴奖励等项目外,承担有其他未结题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再支持。
3.第一承担项目单位查重:截至2019年3月31日,承担有2项及以上未结题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企业(为鼓励有一定基础的项目申报单位加大研发力度,不包括企业集团、转制院所和整编制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领军企业以及承担有科技领军培育重大项目的企业等),不再支持。
(六)不予受理的项目
1.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
2.承担国家或市科技计划项目,经审计,在财政资金使用上有违规行为的负责人或单位申请的项目。
3.根据《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17〕10号)有关规定,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且被采取限制措施的人员或单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承担单位申请的项目。
三、申报流程
(一)单位注册
在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机构需通过市科技局网站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xmgl.kxjs.tj.gov.cn),按照说明进行单位注册,并上传相关材料。通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局级主管单位”)审核后,单位职工即可作为申报人进行注册并申报项目。如已成功申报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
(二)申报人注册
申报人可通过市科技局网站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xmgl.kxjs.tj.gov.cn),按照说明进行注册,并在系统中选择所属单位选项;申报人注册成功后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书(已经注册的申报人无需再次注册)。如果在系统中没有找到所属单位,则说明单位尚未注册或尚未通过审核,申报人可联系所属单位尽快进行注册。
(三)在线申报
申报人登录系统创建项目申报书后,申报中外联合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海外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海外技术推广中心建设项目请在计划类别栏选择“创新平台专项”,然后选择对应的项目类别栏;申报技术合作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请在计划类别栏和项目类别栏分别选择“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和“‘一带一路’技术合作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然后在线填写申报书,上传完整附件材料,并在线提交至申报单位;申报单位需要使用单位账号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局级主管单位;局级主管单位需使用部门账号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我校可牵头申报中外联合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或参与企业牵头的‘一带一路’技术合作研发及产业化项目。需严格按照指南要求准备材料,尤其中外联合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等应具备一定基础,须由我校与外方合作机构签订有相关建设联合研究中心相关的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合作协议中须明确双方权责。
(四)申报截止时间
1.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时间为2019年4月8日9:00至2019年5月10日17:00,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申报书提交”和“申报单位审核通过”。
2.形式审查
项目形式审查时间截至2019年5月27日17:00。在此时间内,如果项目被形式审查驳回,修改后需再次经申报单位和局级主管单位两级审核;如果项目通过形式审查,项目状态栏应显示为“形式审查通过”。该阶段,每个申报项目仅有1次修改机会,且应在驳回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成功提交至市科技局再次进行审查。如逾期或超过修改次数,则不再受理、审查。
3.技术审查
项目技术审查时间截至2019年6月3日17:00。在此时间内,如果项目被技术审查驳回,修改后需再次经申报单位和局级主管单位两级审核及形式审查。如果项目通过技术审查,项目状态栏应显示为“技术审查通过”。该阶段,每个申报项目仅有1次修改机会,且应在驳回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成功提交至市科技局再次进行审查。如逾期或超过修改次数,则不再审查、受理。对于技术审查认定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市科技局将直接不予受理,不允许修改。
(五)评审及纸质材料报送
对于通过技术审查的申报项目,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进行会议(答辩)评审。待完成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和公示等立项程序后,市科技局会通知立项项目联系人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其余未立项项目不需报送。
四、相关联系电话
自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6月3日下午17点前(公休日除外)开通申报咨询电话或电子邮箱,具体如下:
科技处联系人:王冰,02285358852,kjcg@nankai.edu.cn